为使小区尽快恢复生活秩序,物业公司先行垫款,对公共区域设施做修复。事后,物业公司迟迟未收到赔偿款,遂将租客王女士与房东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租客赔偿垫付的13万余元费用,房东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延误火灾救援,导致损失扩大,也应承担对应责任;且物业公司主张金额缺乏充分证据,部分修复费用超出市场行情报价,因此仅认可自己承担70%~80%的责任,物业公司应自行承担20%~30%的责任。
租客王女士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失火楼层公共区域受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消防救援部门确定的损害金额,判令王女士向物业公司赔偿10万元。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责任划分方面,火灾系王女士过失引发,故王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吴先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从消防救援部门的救援情况去看,不存在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故王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并无依据。在损失金额认定方面,物业企业来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真实情况不相符,如修理费发票中包含与火灾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的损失等,对此类损失法院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依据消防部门确定的损害金额认定物业公司实际损失并无不当,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王女士使用香薰蜡烛时,未能做到远离易燃物,在着火后也没能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灭火。因此,王女士对房屋内部以及公共区域的财产损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吴先生而言,其作为房东并非造成火灾发生的直接行为人,且对王女士的行为也无监管义务,故本案中其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火灾的发生,与房东未提供安全的住房具有因果关系,如房屋存在线路老化、房东疏于管理维护等情况,则房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其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管理职责。现实中,许多小区存在楼道内随意堆放杂物、占用消防通道等情况,若因此造成损失扩大或阻碍救援的情况,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消防救援部门的救援情况去看,消防车从到场到出水,时间间隔较短,救援未受影响,不存在损失扩大或阻碍救援的情形,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称火灾造成失火楼层公共过道地砖、墙面砖、过道门、过道吊顶、电梯、门禁系统等区域损坏,为此支付修复费用共计13万余元。能够佐证火灾财产损失的证据有两个来源:一类是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火灾直接损失申报统计表》《火灾公共区域修复清单》《工程合同》等;另一类是消防部门统计的损失。
法院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认为维修清单中的部分损失未实际发生,《工程合同》也系事后补签,王女士的异议有合理性,所以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不能全部认定;而消防部门对火灾发生后申报损失进行了及时统计并确认,认定的损失金额10万元更贴近实际损失。
曲先生家地下一层的房间失火,因消防栓不配套、不能组装,且放不出水,造成火势蔓延。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尽到管理职责,没有及时检查并更换老化的电气路线,小区内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扩大了火灾带来的经济损失,物业公司应赔偿其因大火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与评估费。
曲先生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可承担对应责任,具体责任划分比例由法院认定。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了罚款,也已经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尽到了管护义务。
曲先生家地下一层房间因电气线路故障而起火,发现起火后,曲先生用干粉灭火器未扑灭火势,被后来赶到的消防车灭火。事发后,消防部门对被告物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物业公司承担了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
对于因火灾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曲先生应承担7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以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论作为损失赔偿参考依据,结合责任比例,确定赔付金额,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曲先生经济损失2.5万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公司对小区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负有日常维护的义务,该义务是物业公司基本服务义务,同时也是法定的强制义务。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即使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排除该义务的条款也应属无效。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全方位检查检修,及早察觉缺陷并解决,确保设施等正常使用,保障业主使用权益。
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导致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
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部位的管理者,应当对侵害共有部分或公共空间,排放污染物等违反治安、环保等法律和法规的行为采取劝告、阻拦、批评教育等合理方式及时制止,向行政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为社区物业区域内营造良好秩序和环境。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起火小区的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义务应当是其应履行的第一义务。
维修养护义务当然包括了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公司应该依据设施设备的真实的情况进行日常养护,防止设施设备老化损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曲先生对损失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